鱼竿碰上高压线 钓鱼男子被电死 法院: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分别担责30%,共赔偿15万余元

南国今报 2018-12-13 16:02 大字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孙晓梅

21岁的范某与人相约去钓鱼,因鱼竿不慎甩上高压线,他被电击身亡。谁该为他的意外身亡买单?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分别担责30%,分别赔偿范某家属7.7万多元。12月10日,该判决已生效。

事件

年轻男子钓鱼被电身亡

21岁的范某平时喜欢钓鱼,2017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他与同村人相约,到南宁某县的清水河钓鱼。钓鱼点上空有一条高压线,范某在拉起鱼竿时,鱼竿不慎触碰到高压线,他被电击身亡。

经调查,该段高压线的产权人是某经联社。早在2017年1月和3月,某镇供电所两次向某经联社就发生事故的线路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和《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两份《通知书》告知,涉案高压线路存在设备残旧老化,线路弧垂对地距离不足、配电变压器房不符合电力安全规程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某经联社在30天内,对该线路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整改,并更换残旧老化设备等。但是,截至范某发生触电事故当日,某经联社仍未对该线路进行整改。

范某死亡后,2017年8月,范某的父母遂将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一起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26万余元。

一审

高压线经营者和产权人担六成责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供电局是该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某经联社是该高压线路的产权人,未及时整改有重大隐患的高压线路,且没有在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还认为,范某作为成年人,应该能认知和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但他依旧垂钓并触电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定范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25.8万多元。法院酌定由范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某县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某经联社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分别赔偿范某父母各项损失7.7万多元。

某县供电局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供电局和经联社共赔偿15万余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该案是高压输电活动致人损害案件,应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还认为,某县供电局与某经联社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的产权与维护义务属于某经联社,但该高压线路的目的是用于输送电力,能够对人体造成电击伤害的是该线路上的高压电流,并非线路本身。而高压电流的输送途径、方式以及停电、复电等均是由某县供电局控制决定,某经联社作为受电用户无权控制电力的输送过程,故某县供电局是控制支配高压电力输送这一高度危险性活动的主体。某县供电局作为提供供电服务的企业,其从高压输电活动中营利,一审法院认定其为该案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并无不当。

由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电局和经联社共赔偿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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