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实施,明确奖励条件、标准等 举报传销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南宁晚报 2018-12-13 06:3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毛秀芳 刘海源)昨日,记者从南宁市打传办获悉,《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已于近日实施,举报传销并经所在地受理单位审查属实的,最高可获奖励5000元。

今年,南宁市已经出台了各项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措施,为了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传销的积极性,利用人民的力量打赢传销“歼灭战”,南宁市政府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出台《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对受理传销举报的责任主体、获得举报传销奖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奖励金额标准、奖励的审核兑现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奖励条件

1.违法案件发生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3.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4.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5.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打击传销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查处后奖励,其他受理举报部门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标准

1.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元;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1000元。

2.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奖励1500元。

3.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匿名举报的。

(二)所举报的问题有关机关正在调查或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解救而举报的。

(四)打击传销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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