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无责 购房者违约,赔5万元 律师:“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起诉要求全额返还钱款
陆先生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房号、户型、面积都变了。
今报记者李俭芹文/图
村民利用商服用地与开发商“合作建房”的形式,让不少购房者觉得,似乎找到了买便宜房的渠道。近期,南宁一些参与“合作建房”的市民却发现,“便宜”并不好占:开发商违约,他们很难得到任何赔偿;但如果是他们违约,就得向开发商赔偿数额不小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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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型“失踪”开发商拒付赔偿金
2017年6月,南宁市民陆先生与广西瀚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天公司”)签订了《瀚天财富中心合作建商服两用综合楼合同》,约定双方以“合作建房”的模式,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34号的集体产权商服用地,项目名称为瀚天财富中心,陆先生可分得建筑面积65.13平方米的项目19层05号房,合作建房单价为3347.15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1.8万元。陆先生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了8.3万余元首期款。房子今年建好了,但陆先生发现,该房户型与原合同中的平面图完全不同。
11月5日,陆先生带记者来到该项目19楼。记者看到,这是一栋方形楼,楼层通道呈“几”字形,处在通道内侧的房间采光非常差。原合同所附平面图上标注的位置已经不是05号房,且改为约100平方米的户型。现在的05号房则转移到另外一侧,且已装修入住。
陆先生拿出合同展示,其中有这样的约定:“如甲方单方面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双倍违约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他认为,在此之前,瀚天公司从未告知平面图已经调整,属于单方面的毁约行为。他发现户型不对后,开发商承诺可以更换户型,但陆先生认为,现在的05号房户型过大,而其他户型又采光太差,均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陆先生之后提出了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金。
11月5日,记者跟随陆先生来到瀚天公司,对方承诺30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但对违约赔偿要求一口回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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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贷款迟到“合作”者被扣5万元
当天,市民李女士和母亲也在现场交涉。李女士的母亲王女士2017年9月与瀚天公司签订了关于乐富公园学府A栋1503号房的《合作建商服两用综合楼合同》,约定的单价为3300元/平方米左右,房屋建筑面积约89平,王女士交付了13.1万元首期款。由于银行贷款未如期审批下来,王女士未能按约交款,双方商定退款。但开发商要求扣除6万余元的违约金。
在双方签订退款协议后,王女士的合同原件被开发商收回了,但李女士借了他人合同查阅后发现,合同约定“逾期超时30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该条款,王女士合作建房的总额约为30万元,李女士觉得母亲最多只应赔偿约3万元。
但经过反复交涉,瀚天公司仍决定从王女士的首付款中扣除5万元做违约赔偿,剩余的钱款承诺分两次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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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卖房合同能否要求违约责任
同是违约,为何开发商和“合作建房者”承担的违约责任却大不不同?11月5日,记者在瀚天财富中心的办公室说明采访意图,对方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称事后回复。截止11月28日记者发稿前,虽经多次电话催促,但记者仍未收到开发商方面的回复。
对于陆先生和王女士的遭遇,公益律师唐建勇称,商服土地上的合作建房,是指村民和具有开发资质的主体合作,普通的市民并没有开发资质,实质上是购房者。此类房屋不允许上市交易,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实质是变相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是无效的。根据目前法院的判例,如认定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就不存在了,那么相应的钱款和财产应当相互返还。在本案中,王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其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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