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占用铺面不还 法院强制腾迁

南宁晚报 2018-11-22 06: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吴昊)一男子占用两间铺面多年不还,11月20日,兴宁区法院采取强制腾迁措施,将商铺交还申请执行人。

南宁某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某业公司)与黄某贵于2014年2月28日签订一份《协议合同书》。合同约定,某业公司将南宁市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出租给黄某贵,但黄某贵需装修门面时,要提前向某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许可,否则作违约处理,某业公司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黄某贵于2014年10月9日对铺面进行了装修,但在装修前未向某业公司提出申请。某业公司要求其搬离铺面,但黄某贵继续在铺面进行经营。于是,某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贵解除合同,并立即搬离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书》于2015年4月29日解除,黄某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将租赁场地返还给某业公司。南宁市中院二审、自治区高院再审均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贵一直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某业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20日,兴宁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某贵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将黄某贵及其财物搬离民生路101号、103号铺面。随后,商铺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案件至此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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