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巨款 女子主动投案因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被判刑11年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为偿还债务,蒋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竞标土石方工程、生意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多次向他人借款。截至案发时,尚拖欠319万元未归还。1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蒋琳是南宁某医院女职工。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其因从事“***”等收单、报单的赌博活动,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她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竞标土石方工程、生意资金周转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李某、邓某、曾某、黄某等人借款。之后,蒋琳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该款部分用于赌博活动,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归还本金。2015年6月,蒋琳自知无法归还借款,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截至案发时,她尚有319.1519万元无法归还。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蒋琳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蒋琳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一审量刑过重等,要求从轻判处。
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法院审理认为,蒋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用途,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地向他人高利借款,所借款项用于从事“***”的非法活动及归还高额利息,最终导致319.1519万元无法归还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蒋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已经充分考虑其从轻处罚情节,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11月1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基于高额利息借款,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法院二审时,蒋琳辩称:“出借人是基于高额利息才借款,双方是借贷关系,所借款项多数用于还款及支付高额利息,少部分用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法官指出,蒋琳从事“***”非法活动亏损严重,为筹集款项虚构借款理由向他人借款,借款用于非法用途及高额利息以致最终无法归还,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至于出借人基于何种动机借款,并不影响对其定罪处罚,且一审对于其归还的高额利息已经折抵本金处理,故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未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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