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市民在买车时遇到类似的不公平销售行为。近日,对汽车销售行业格式条款,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专家、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韦志中进行点评

梧州日报 2018-11-20 09:08 大字

【格式条款1】

购车方需将约定之车价款缴清后方可提车。如购车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日交付,经供货方书面催促仍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的,供货方有权解除合约并没收全部定金。如供货方超过议定交车日期30天未能交车,经购车方书面催促仍未能在5日内交车的,购车方有权解除合约,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

点评意见:此类条款属于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方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定金规则属于各类合同常见规则,对此,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前述条款对于定金的约定不仅对于买方不公平,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前述条款中“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由卖方无息退还所收定金”“供货方应全额退还定金给购车方”“由供方退还所收定金及违约金(定金的1%)”违反了定金罚则的规定。

【格式条款2】

买方提车前应当场对车辆号、外观、内饰、加装用品以及基本使用功能,特别对制动、转向、灯光、水、电、油、气等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异议,应当场向卖方提出;买方提车后,视为接受。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或减轻销售者的三包义务和限制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三包权利。对车辆制动、电路、油、汽等,因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消费者并不能通过当面查验发现问题,同时超出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范围。

【格式条款3】

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退车要求。

点评意见:此“合同解除条款”是对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情形的限缩,属于涉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若甲方提供的车型、颜色或许诺附赠升级设备不兑现,未履行原合同中的约定,也不允许乙方退车,即解除合同,有失公允。

【格式条款4】

在乙方开车离开销售点,至上路后,出现任何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翻车、罚款、交通事故)。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免除产品销售方或生产方的基本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任何问题”的表述过于绝对,容易误导消费者。若因汽车本身质量引起的问题,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格式条款5】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意见:此条款涉嫌排除和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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