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永远叫停 “解释权归店家所有”□郭元鹏

河池日报 2018-11-19 08:49 大字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合同中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类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的约定来搪塞。据报道,今年以来,南宁已查处30多起使用“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话语的违法合同。

“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样的表述十分常见,因而许多人习以为常,觉得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霸王条款”性质,商家在开展促销的时候,会故意玩文字游戏,把广告词写得模棱两可,既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误导消费者,出现纠纷之后,就能摆脱责任,消费者无论有什么质疑,商家往往会抱着这一条款不放。如果消费者到有关部门投诉,往往也会因为商家已经事先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而无法执法较真,要么是劝说双方私下解决,要么就是调解调解。

对“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纵容,就是对不良经营行为的放纵,从而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向“解释权归店家所有”亮剑,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执法部门必须正视“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种混淆视听的行为,既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就应该严格执法,坚决叫停。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无论是不是声明“解释权归店家所有”,都应该完全按照“无效约定”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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