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他人未拔钥匙电动车 男子认罪认罚获从宽量刑 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
检察官到看守所向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检察院供图)
今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秦蓉)南宁陆某杰发现一辆电动车未拔走钥匙,便盗走电动车。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11月16日,江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公诉人量刑建议,当庭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拘役5个月。
今年8月10日,陆某杰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富士康南二门电动车停车场,发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电动车案发时价值2390元。犯罪嫌疑人陆某杰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近日,江南警方此案移送江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此案符合适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后,在江南区司法局值班律师的共同参与下,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向陆某杰详细告知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陆某杰当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签署告知书和具结书。
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及江南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值班律师亦向该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11月8日,江南区检察院以陆某杰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11月16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适用速裁程序由法官独任审理。陆某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最终,江南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当庭以盗窃罪判处陆某杰拘役5个月。
据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该案的起诉书突出了听取值班律师意见、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内容,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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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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