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农村自建房施工队施工设备简单,安全隐患多 为村民盖房受伤 未戴安全帽自担责六成

安徽工人日报 2018-11-17 08: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罗晓菲)11月6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纠纷。原告慕璋某在一次自建房施工中意外受伤致残,引发担责纠纷。法院最后根据各自过错,判决各方承担一定比例责任。慕璋某因自身存在安全保障上的疏忽,被判自担60%责任。

2018年1月,江南区苏圩镇慕村的黄某某想加建第二层楼房,找到了承包村里建房的包工头慕伟某、奚某。协商一致后,慕伟某、奚某找到了同村的6个人组成施工队,以合伙的方式,自带工具,根据自身意愿和时间出工,并口头约定劳务报酬平均分配。

2月13日,因施工中的吊机钢丝绳突然断裂,导致装满砖头的推车迅速坠落,正好砸在慕璋某身上,造成慕璋某的腿部与腰椎部严重挫伤,被送至医院抢救。后来慕璋某重度伤残,生活无法自理。

事后,慕璋某希望当地村委会出面协调,让黄某某、慕伟某、奚某以及当时操作吊机的覃某4人做出相应的赔偿。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慕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上述4人索赔10.4万元。

庭审中,黄某某表示,工人施工的设备都是包工头提供,应该由慕璋某与包工头承担全部责任。两名包工头及覃某也认为自己无责,“出事的吊机是租赁的慕璋某家的,在事发当天,也是因为慕璋某自己跑到施工盲区才受伤的。”覃某也觉得自己十分冤枉,并表示“大家都是这样操作吊机的啊!”

法院认为,房东黄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在作业区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引起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35%的赔偿责任。施工员覃某操作吊机前疏于检查,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原告慕璋某本人作为施工队的安全员,施工时既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没有检查吊机钢丝绳的安全性,造成自身被砸受伤,应承担60%的责任。与慕璋某为合伙关系的包工头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3.47万元,被告覃某赔偿4162元,驳回慕璋某其他诉讼请求。

长期以来,自发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建房在农村是普遍现象。“这些施工队往往不具备资质,施工工艺及施工设备较为简单,且安全意识较为薄弱,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该案审判员刘邵峰说。

刘邵峰认为,工人首先需要提高安全意识,从必要的安全装置着手,比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护栏等,自身也应该买好保险。“工人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自建房的监管,立法部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刘邵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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