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男子履行债务 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广西日报 2018-11-14 07:36 大字

本报南宁讯黄某与他人因房屋买卖行为发生纠纷,南宁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返还他人购房定金等费用。而其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义务,且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被青秀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黄某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黄某亲属代其全部偿还了债务款。近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案,根据黄某的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得以提前刑满释放。

南宁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二审期间黄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在一审判决量刑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对黄某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孙晓梅曾德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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