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应有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钱夙伟
公众如果对“红头文件”有异议,如何要求相关部门答复?近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经南宁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对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受理、处理程序作出明确规范。
需要指出的一个背景是,据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10月30日表示,在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这也导致了公众对“红头文件”有异议的增多。也因此有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迫切性。但显然,如果对“红头文件”的异议太多,不免影响“红头文件”的权威性、公信力。
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应该看到,不少“红头文件”,与相关的法律或有不符,或有冲突,有的甚至还凌驾于法律之上。“红头文件”本身不合法,不仅依法行政成为一句空话,在实际工作中也必然会干扰法律法规的落实,造成人们法治观念的混乱,为管理执法中的随意违法乃至肆意枉法埋下了祸根。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这个制度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维护合法权益时,可以去挑战他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这显然有助于有效遏制“红头文件”的“不合法”,但这种纠偏毕竟是在“红头文件”出台之后,其不良后果已经产生。因此,防范“红头文件”陷于不合法的尴尬,更需要强调的是在出台前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本来就是“红头文件”的应有之义,也体现法治社会“法”大于权的基本精神。“红头文件”出台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违法行政,既有利于政府部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政策水平,也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这也是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有效压缩了少数领导干部借“红头文件”滥用职权的空间。
当然,“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尤其需要防止走过场。如果只是形式主义地虚晃一枪,那么,所谓合法性审查反而有可能起到为不合法的“红头文件”背书的作用。因此,“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本身,也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也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样,每一份“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公众的异议也将随之大大减少。
新闻推荐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艳群)11月10日上午6时许,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秀厢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北湖立交桥上时,不慎撞到隔...
南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宁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