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告破 20名嫌疑人落网》后续永和桥“2·25”聚众斗殴案主犯受审纠集约百人参加斗殴的18岁女子被控聚众斗殴罪

南国今报 2018-11-10 16:18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王艳群通讯员张菁)11月9日上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陆某琪、莫某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备受舆论关注的永和桥“2·25”聚众斗殴事件(本报2月28日7版曾报道)再次走进公众视野。据了解,此次被提起公诉的两名被告人分别为万秀一方的纠集者与积极参与者。早在今年5月30日,江南区法院已对参与斗殴的大沙田一方共五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江南区检察院指控,18岁的女子陆某琪与黄某权(另案处理)因一段“社会摇”舞曲发生矛盾,约定于2018年2月25日晚在南宁市永和大桥聚众斗殴。陆某琪将双方互相谩骂、约架斗殴的信息截图发到由其组建的QQ群,煽动其他成员参与聚众斗殴,并讨论斗殴的具体事宜。陆某琪鼓动陈某(另案处理)使用烟花、甩炮、饮料罐等材料制作爆炸物,为聚众斗殴作准备。莫某在接到要斗殴的信息后,前往南宁市八中附近奶茶店集合,并提供沙子给制作爆炸物的陈某,由陈某将沙子填充到爆炸物中。

当晚22时许,陆某琪纠集的万秀一方五六十人从南宁市二十四中附近出发前往约架地点永和大桥,路上又陆续有人加入,到达永和大桥时,万秀一方总人数约为100人。陆某琪等人行至永和大桥南金砖茶城门口时,与黄某权、方某宽(另案处理)纠集的大沙田一方约20人相遇,双方人员互扔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并持刀具、钢管互殴。斗殴过程中,陆某琪在现场全程参与,莫某将自制的爆炸物“红牛罐”扔向对方,并持长刀冲上去与对方打架。大沙田一方人员方某宽被砍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陆某琪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系本案的首要分子;莫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依照法定程序对事实展开调查,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法庭随后宣布休庭,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进行宣判。

此案由江南区法院院长林振明担任审判长,江南区检察院检察长玉明建出庭支持公诉。整个庭审历时3个小时,数十名市民、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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