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电动车酿火灾 21岁女子被判赔160万
改装电动自行车在充电时引发大火,将三条无辜生命吞噬。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21岁女子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赔偿160.97万元,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事件回顾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让他们从此阴阳相隔。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由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至此,邓某和岳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起诉至兴宁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法院宣判房东和车辆使用人分别担责
该案先后在兴宁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詹某来承担,其中,梁某担责20%,承担37.24万元赔偿,詹某担责80%,承担160.97万元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某林场未参与建造该房屋,也未因梁某使用土地而获得租金收益,故其无需担责。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詹某为表姐妹关系,詹某以表姐罗某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此后,一直使用、管理该车。故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罗某无需担责。
谁该为火灾担责?法院二审认定,詹某应对火灾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火灾起火点由詹某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导致,该车电瓶处存在明显改装情况,原装电池应为铅酸蓄电池,而案发时,其是使用功率更大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片状锂电池。詹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担责80%。而房东梁某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故其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担责20%。
法官析法电动车厂家为何无需担责?
本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始终坚持要求,电动自行车厂家存在产品缺陷,应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一审时已组织专业鉴定机构对火灾发生的原因进行鉴定,但因电动自行车被烧过于严重,剩余残骸已无法鉴定火灾原因。据此,法院在判案时,只能根据本案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消防报告中查明起火位置、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存在改装的事实,由此推定火灾是因电动自行车改装引起。众所周知,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会增加安全隐患,当维护保养不当、长时间充电时,均可能导致自燃。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法官指出,若不加分析一概均由生产者负担赔偿责任,无形中提高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标准,这显然对生产企业要求过于严苛,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法律责任上约束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因此,在邓某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电动自行车存在产品缺陷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自行车起火的事实,而认定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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