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断作恶的“熊孩子”不能没法治

大众日报 2018-10-30 02:13 大字

□史洪举

南宁一名初二男生李某军,围殴、持刀追赶同学,还自称“老大”经常犯事,“班主任讲他几句,他都要冲上来打”,学校常对他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并多次叫他父亲到校沟通,“最终还是没起到效果”。(10月25日《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伤害、滋事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既给受害人带来严重伤害,也让公众不寒而栗。之所以出现这一状况,还在于相关规定存在疏漏。根据当前刑法,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多大“罪行”,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拘留处罚。根据义务教育法,学校也无权开除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因此,一方面是具有威慑力的执法机关不能处罚犯错的“熊孩子”,另一方面是学校也拿其没办法,打不得骂不得。

这种现象严重突破了公众的朴素善恶观和正义观,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具体到南宁这件事,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理当协同配合,将不断作恶的“熊孩子”送入工读学校,让其接受行为矫正和心理干预。长远来看,不妨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将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年龄也相应降低。这是对受害人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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