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主体乱收电费将上失信名单 要将多收电价款还给终端用电户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本报讯(记者 孟娟娟 通讯员 梁妮)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出台文件,分3次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但南宁市物价局检查、走访发现,仍然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存在乱收电费行为。近期,南宁市物价局联合南宁供电局召开了七场政策宣传暨提醒告诫会,提醒转供电主体:下月起仍然乱收电费将被依法查处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根据物价部门检查、走访的情况,目前仍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单位)没有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存在各项用电合并计收电费、计收电费随意性大、电费分摊不明晰、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与终端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违规收取电费的条款等问题,导致国家和自治区降低电价的政策措施没有传导到终端用户。
10月23日至26日期间,市物价局联合供电部门召开七场电价政策宣传暨提醒告诫会,向参会的700多家转供电主体(单位)发放了降电价宣传手册、提醒告诫书(含南宁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样式〉、南宁市转供电终端用户退电费签收表) 、严格遵守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承诺书、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等相关资料。
按照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要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分摊方式,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
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会议要求,转供电主体(单位)开展自查后,如存在未执行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的,要将违规多收的电价款退还给终端用电户,在醒目场所向终端用电户公示退费情况。会议强调,自11月1日起,如转供电主体(单位)仍存在继续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将从严查处并列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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