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临时占道期限 避免道路反复开挖

南宁日报 2018-10-23 05:48 大字

10月19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与会代表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报材料、适用范围、占用期限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焦点:临时占用期限多久为宜?

在临时占用期限方面,《办法(草案)》拟对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其中,是否对报刊亭规定临时占用期限,成为不少代表讨论的焦点。

市行政审批局交通城管科副科长陈欢欢认为,阳光早餐点与报刊亭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建议斟酌其占用期限时长。但也有代表认为,报刊亭的设置耗财耗力,应当慎重考虑其延期的必要。

为减少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占用道路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办法(草案)》对于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期限:对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占用点的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代表黄松南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施工占用时间,“很多施工单位施工期至少半年,且施工期间存在不可控因素,有可能因特殊情况影响工期。”

实际上,对企业代表的担忧,《办法(草案)》也给出了解决办法。如,拟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审批部门应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焦点:年度计划管理审批是否可行?

为严格规范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办法(草案)》对6种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重点关注。

市城乡建委法规科有关负责人赖颖华提出,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规定可操作性较低,且难以避免未列入年度挖掘计划但又必须开挖的情形发生,建议慎重考量;即使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也不宜将是否纳入挖掘计划作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这一条很难实施。”黄松南认为,很多施工情况源于施工单位半年计划或临时计划,且还会针对工程进行不断更新,如按年度计划管理,很多临时施工无法开展。

供电部门代表朱喆建议立法对特殊情况作出补充。他举例说,南宁供电局在特殊抢修电力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年初就有道路挖掘计划,经常是临时的、紧急的,建议按半年或者季度管理。

焦点:商家促销占道是否“松绑”?

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等地段都是容易出现交通问题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地点,《办法(草案)》针对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桥梁路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南宁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代表陈志聪提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吸引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目前,很多企业在做活动宣传时,需要申请占用公共广场乃至人行通道等,若此情况不被批准,不利于商家经营发展。他建议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下,可以给企业和商家适当的“松绑”。陈欢欢也希望放宽要求,在红线范围内可批准商家因举办促销活动等而提出的短时占用申请。其他与会企业代表也对这个观点表示赞同,希望在管理中针对特殊情况放宽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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