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这伙犯罪组织终于栽了

南宁晚报 2018-10-21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李到福)10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涉恶案件,六名被告人以讨债为由头,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始,蓝某指使他人以虚构被害人欠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月12日20时许,蓝某伙同苏某榕、黄某程在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钟某某带离并殴打,要求还钱,钟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7850元人民币转账到蓝某手机上。

1月14日0时许,蓝某、梁某发、苏某榕在兴宁区北宁街某网吧,将陈某某带离并以语言威胁要求还钱。蓝某使用陈某某手机进行网上贷款2600元后转至自己账户。此后,蓝某等人将陈某某带至北湖路某酒店开房看守,至当日14时许,因使用陈某某手机无法继续申请贷款后,才让其离开。

1月20日1时许,蓝某、梁某发、胡某强、韦某宁等人故伎重施,将张某某从网吧内带离,用言语威胁并实施殴打,过程中抢走价值人民币1720元手机1部。

2018年1月15日至22日期间,蓝某利用被害人害怕的心理,以让被害人转账还钱、借钱、提供账号密码、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多次向他人索要钱财共167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蓝某、苏某榕、黄某程、韦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苏某榕、胡某强、梁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蓝某领导,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主犯,应当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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