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就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 临时施工作业占道 最长不超3个月

南宁晚报 2018-10-20 07:18 大字

10月19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报材料、适用范围、占用期限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 讨论焦点: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多久为宜

拟规定:阳光早餐点、报刊亭临时占用最长不超1年 建议:延长占用期限

在《办法(草案)》的临时占用期限方面,就拟对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车辆停放点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占用主干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的有关规定。

众做周知,阳光早餐售卖点通常是在城市街道一些人流量较大的路口。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记者在民族大道辅道与民族影城交叉路口的一处阳光早餐售卖点看到,该点还有不少市民前来购买早餐。餐车上粘贴有一张“南宁市城市道路经营性临时占用许可证”,早餐点销售人员说,阳光早餐点都必须办理这个许可证才合法,每天早上这里大约可以卖掉几百份早餐。

而对于报刊亭是否设置临时占用期限的问题,有参会人员认为,报刊亭存在时间要比阳光早餐点久远,随着时代发展,近年市场已经淘汰一些经营不善的点,报刊亭少了但其功能和作用不容忽视,如果今后报刊亭也施行最长占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该如何处理?

参会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陈欢欢表示,现在的阳光早餐点、报刊亭为市民提供了很多方便,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要,对其占用期限的时长,建议继续斟酌是否另做其他规定。但也有与会人员认为,报刊亭的设置耗财又耗力,应当考虑其延期的可能性。

拟规定:施工作业临时占用最长不超3个月 建议: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为减少因为施工需要的临时占用道路对城市交通和市民出行带来的影响,《办法(草案)》中对于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严格控制占用期限,对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占用点的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准予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3个月。

企业代表黄松南认为,其中规定“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占用点的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准予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有些欠妥,很多施工单位施工期至少半年,或者在施工期间遇到特殊情况影响工期,存在很多不可控的因素,所以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这个施工占用时间。

实际上,对于企业代表的担忧,《办法(草案)》对特殊情况也给出解决办法。比如,拟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审批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2 讨论焦点:同一段马路反复开挖怎么解决

拟规定: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不得批准挖掘 建议:按半年或季度管理

为了严格规范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解决反复开挖问题,《办法(草案)》对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六种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着重关注。

市城乡建委法规科有关负责人赖颖华提出,制定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的规定可操作性较低,且难以避免未列入年度挖掘计划但是又必须开挖的情形发生,建议慎重考量,即使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也不宜将是否纳入挖掘计划作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这一条是很难实施的。”黄松南认为,现在很多施工单位是半年计划或者是临时计划的,计划也在随工程的进行不断更新,如果按照《办法(草案)》来框定的话,很多临时施工是没办法执行的,“这一条操作性很低,建议斟酌考虑”。

供电部门参与代表朱喆建议立法对特殊情况做出补充。他举例说,南宁供电局在特殊抢修电力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年初就有道路挖掘计划,诸如相关的燃气公司等需要管道的单位需要挖掘道路的情况,经常是临时、紧急的,建议按半年或者季度管理。

3 讨论焦点:交叉路口50米内不得占用对商家是否放宽

拟规定:交叉路口等50米范围不准临时占道 建议:希望对特殊情况予以放宽

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等地段都是容易出现交通问题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地点,为了保证不影响交通安全,《办法(草案)》针对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转弯、桥梁路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南宁市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有关负责人陈志聪提出,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是吸引企业前来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在做一些庆典活动或促销活动时,是需要申请占用到公共广场乃至人行通道等场地。如果这种情况不被批准也不利于商家经营发展需要,为此,他建议在不影响市容市貌的情况下,给企业和商家适当“松绑”。

陈欢欢认为,现在南宁市的商业为城市发展带来了积极贡献,为推动南宁市商贸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希望可以放宽要求,在红线范围内对商家为了发展举办促销活动等而提出的短时占用予以批准。

针对两位与会代表的意见,其他企业代表也表示赞同,希望在管理中针对特殊情况予以放宽,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便民利民环境。

《办法(草案)》其他亮点

明确了七种不被批准挖掘道路的情形

未列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全市性重大公共活动期间挖掘的;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在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申请人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等。

特殊情况需开挖要缴纳三倍费用

对属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后的道路竣工未满3年的”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确需挖掘的理由。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缴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对“围而不工”的现象进行了规范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挖掘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合理安排施工。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将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向社会公示;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10天的,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围挡,暂时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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