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布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要求国外女儿每月看望一次老人这个要求法院会满足吗

南国早报 2018-10-18 11:31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黄雅静

离婚后,独生女儿跟随前妻到加拿大生活,因不常看望父亲,父亲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女儿每月看望他,这个要求合理吗?父亲不赡养奶奶,儿子以此为由不赡养父亲,这样做合法吗?退休老人被返聘后遭遇事故,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10月17日重阳节,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选取了三起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教老年人合理维权。

案例1

女儿搬到国外,被判每年看望父亲两次

案情

老王现年65岁,1993年他与妻子离婚,两人的独生女儿小王现在已经成年。2014年,小王跟随母亲一起到加拿大生活,只剩下老王一人在南宁。

随着年纪的增长,老王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但是,远在海外生活的小王也是有心无力,回趟南宁很不容易。老王说,父女俩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14年春节。2016年,女儿曾打过一次电话给他,通话仅3分钟,他向女儿索要电话号码,女儿没有告知,之后双方就再未联系过。

四年来,每个春节老王都是一人度过。他越想越委屈,遂把女儿告上兴宁区法院。

老王说,女儿常年未看望他,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他要求女儿每月15日、16日都要来看望他。

判决

法院认为,老王已满60周岁,属于老年人。小王作为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女儿,应当关心老王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亲。据老王陈述,小王长期在加拿大生活,而老王在南宁市生活,双方的居住地相距甚远,看望所需的交通成本较高。老王要求小王每月看望一次不符合实际情况。

考虑到小王身居异国,法院酌情降低看望频率,判定小王每年6月和12月各看望老王一次。鉴于老王能够使用手机及微信,也掌握视频聊天的技能,法院判定小王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履行看望义务。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2013年7月1日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实际上是倡导敬老爱老,对老人多一些精神上的关爱。

案例2

儿子拒付赡养费,理由是父亲不孝顺

案情

老宋今年75岁,妻子已离世,他们的独生儿子小宋已参加工作。

2017年底,老宋将小宋告到兴宁区法院,追讨医疗费和赡养费。老宋说,他自2009年起就独自居住,身患多种疾病并多次入院医治。他虽有退休金,却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你不赡养奶奶,奶奶死后,你也得处理奶奶的后事,凭什么向我要钱……”对此,小宋振振有词。

判决

法院认为,即使确实存在老宋不赡养小宋的奶奶的情形,也不能构成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理由,小宋应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小宋每月向老宋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老宋欠医院的费用7000余元。此外,小宋应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给予父亲更多关心,让其能够安享晚年。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21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未对该义务附加条件。现实中,有些子女会以父亲出轨对不起母亲,或者自己小时候父亲未尽责任等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但这些理由都只是在道德层面应该谴责,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义务不能免除。

案例3

退休老人出事,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情

覃某今年刚满70岁。今年初,郑某骑电动车沿南宁市民主路机动车道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了步行过马路的覃某,导致覃某骨折。交警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覃某出院后,将郑某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而郑某以覃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判决

法院认为,覃某提交的广西某单位出具的证明,载明他自2014年起到案发前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为聘用值班人员,月工资为1980元。覃某还提交自己名下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他过去一年每月20日左右都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由此,法院认为,覃某虽已到退休年龄,但他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他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向覃某支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就是说,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是认定其获得误工费的唯一标准。如果受害人真的误工了,造成收入减少,法院就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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