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不见 老人起诉望女儿常回家看看 老年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以案说法
人常说“家有老是块宝”,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昨日,兴宁区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案例,为老年人支招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人起诉女儿 要求每月回家看看
市民王大某现年65岁,与妻子于1993年离婚,二人婚后共生育一个女儿,女儿现已成年于2014年到加拿大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大某诉称,父女俩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14年春节,最近一次通话在2016年,通话时间仅3分钟,之后双方再未联系过。
王大某以女儿常年不予看望,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小某于每月15日、16日看望王大某。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王大某已满60周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女儿,应当关心原告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亲。王大某与女儿的居住地相距甚远,看望所需的交通成本较高。王大某诉请每月看望一次不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其女儿身居异国,法院酌情降低看望频率,判定王小某于每年的6月及12月各看望王大某一次,具体的日期可由双方商定。此外,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大某虽年过六十,但能够使用手机及微信,也掌握视频聊天的技能。鉴于使用网络通信工具的便利性,法院判定其女儿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履行看望义务,王大某对此亦表示同意。
法院判决:王大某女儿于每年6月、12月各看望王大某一次(可通过视频通话方式进行)。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独居父亲患病 子女应尽赡养义务
宋大某现年75岁,与妻子婚后生育儿子宋小某,现其妻子已经去世,宋小某已参加工作。2009年起,宋大某独自居住,身患多种疾病并多次入院医治,其虽有退休金但也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目前,尚欠医疗费7000余元未结清。
宋大某诉至法院,要求宋小某承担医疗费用,并支付赡养费。宋小某辩称,宋大某不仅不赡养奶奶,而且在奶奶去世时不处理后事,所以其拒绝支付医疗费、赡养费给宋大某。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法院认为,即使存在宋小某所述的父亲不赡养奶奶的情形,亦不能构成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理由,宋小某应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宋小某作为子女应承担上述医疗费用。此外,宋小某在给付赡养费之余,应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父亲更多关心,让其能够安享晚年。
法院判决:宋小某每月向宋大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宋大某尚欠医院的费用7000余元。
70岁仍工作 老人被撞获误工费
覃某年满70岁。某日,郑某骑电动自行车沿民主路机动车道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覃某发生碰撞,导致覃某摔倒在地造成骨折,交警部门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此后,覃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郑某以覃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覃某提交了广西某单位离休人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载明覃某自2014年开始至案发前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为聘用值班人员,月工资为1980元;覃某还提交其名下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过去一年每月都有工资收入;覃某还提交单位出具的聘用人员加班补助,显示其于事发前一年每月均领取生活补贴100元。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是认定受害人是否可获得误工费的唯一标准。本案中,法院认为,覃某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法院判决:郑某向覃某支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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