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意见

广西日报 2018-09-25 07:20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杜蔚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自治区政府近日下发《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此次改革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主要内容为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等。

文件明确各市、县和区直部门、机构要在今年11月30日前出台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社厅备案。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该实施意见,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自治区出资监管机构于今年10月底前报送具体实施办法。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今年12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文件要求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全区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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