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资 不再唯经济效益论高低

南国早报 2018-09-24 16:14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刘冬莲)自治区政府近日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以前的与经济效益挂钩,改为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等做分类管理。另外,国企工资总额是涨是降,也有详细标准。

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意见》,国企工资总额的确定,除了考虑经济效益,还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等情况来确定,不再唯经济效益论高低。

《意见》还将企业界定为商业类企业、公益类企业、金融类企业和文化类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比如,商业一类企业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时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看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文化类企业,以文化传承为主要目标,考核时既看经济效益——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也看社会效益——文化任务完成率等,比如原创文化产品、演出场次、文化产品获奖情况。

据介绍,这种分类管理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问题,也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

另外,按照《意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联动,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则工资降。比如,企业经济效益(商业二类、公益类、文化类企业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以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范围内确定。

向一线岗位倾斜

全区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为了使预算管理更符合市场规律,《意见》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交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并根据情况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管理。

这样,国有企业在工资制定上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其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不过,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但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可以不分情况地普遍上涨,企业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

此外,对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工资水平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国有企业,《意见》还允许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2018年版)》,探索开展负面清单管理试点,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在内部分配上,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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