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出生畸形 父母状告医院 法院驳回原告知情同意权受侵害的诉求

广西日报 2018-09-21 11:45 大字

以案释法

孙晓梅张雪梅

一对夫妻生下一畸形胎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及康复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近日,南宁中院审结这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二审案,夫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简介】张某(女)于2012年12月6日在广西某医院处立卡进行孕期检查。2013年6月15日2时25分,张某在该医院生下女儿吴某某。吴某某出生后在数家医院检查资料显示其出生后双足畸形、面部畸形、耳力损害等多发畸形等。

张某的丈夫吴某、张某认为医院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故向青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

该医院认为,没有违反孕产期医疗常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前筛查时医院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张某也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吴某、张某仍坚持生下小孩,小孩出生后的畸形应当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吴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另查明:某医院建议张某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诊断。并认为:某医院的产前筛查提示:唐氏综合征高风险,建议到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诊断。某医院已尽告知义务,故吴某、张某主张某医院存在过错致使其生出有畸形的胎儿,理由不成立。

受现有医学条件限制,目前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某医院已告知了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孕妇张某也已签署知情同意书。故某医院也未侵害张某、吴某选择权。

综上所述,吴某、张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目前,随着生活压力增大、生育观念的转变、医学技术的进步及放开二胎政策,高龄孕妇的比例不断增加。高龄孕妇由于生殖器官功能的不同程度衰退,分娩风险、妊娠合并症及胎儿畸形、死胎发生率高。因此高龄女性在怀孕后要进行产前检查,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要遵医嘱到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否则状告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将会被驳回。经诊断胎儿患有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从确保孕妇和胎儿健康的角度出发,最好终止妊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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