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偷偷卖掉自家房 妻子一纸诉状告买家 法院审理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驳回诉讼请求
十多年前,陈女士与丈夫仇先生在良庆区五象大道买了一栋房屋,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用地单位是其丈夫仇先生。三年前,仇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与他人。对此,陈女士得知后坚决反对卖房,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诉求其丈夫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良庆区法院以显失公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丈夫擅自将房屋转卖与他人
不久前,家住南宁市区的陈女士接到租户电话称,一位姓郑的女士自称是房屋主人,要求她搬走。陈女士惊诧万分,房子是她与丈夫两人的,房屋什么时候换了主人?
陈女士经查询发现,丈夫仇先生早已将房屋卖与他人。惊诧之余,陈女士遂一纸诉状将郑女士诉至良庆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丈夫与郑女士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与仇先生夫妻俩2000年购买了这栋房屋,当时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用地单位是其丈夫仇先生。2015年6月,仇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以26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胡某,双方签订合同。
之后,胡某共汇入20万元至仇先生账户,剩余的245万元房款,胡某直接偿还仇先生欠陶某、刘某的债务,抵消了仇先生的借条。随后,由胡某出面,仇先生委托房产中介于2016年1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是仇先生单独所有。
同年2月5日,胡某将该房屋以31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郑女士,郑女士将房款向胡某全数支付。当时,为了将此房屋登记在郑女士名下,2月5日当天,仇先生与郑女士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80万元,郑女士未支付房款。同年2月22日,郑女士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证。双方办理房产证时,税务部门核定该房屋价格219万多元作为纳税标的。
法院审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楼房系仇先生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仇先生、胡某经自愿协商,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胡某支付了房款。
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和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用地单位是仇先生,胡某没有义务查证该房屋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亦没有义务查证仇先生有无妻子,其妻子是不是房屋的共有权人。
胡某支付房款26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税务部门确定该房屋价格219万多元作为纳税标的,胡某已支付合理对价。因此,仇先生与胡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依照相关法规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郑女士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已支付了房款310万元,该合同合法有效。仇先生与郑女士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仇先生与郑女士均在合同上签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卖房人是胡某,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是仇先生,郑女士与仇先生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过户到郑女士的名下。虽然郑女士没有支付给仇先生房款80万元,亦是有效合同,现该房屋已登记在郑女士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仇先生未经妻子陈女士同意私自将房屋转卖给胡某,胡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后胡某又将房屋转卖给被告郑女士,郑女士亦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仇先生亦与郑女士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女士认为仇先生、郑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基本权益,显失公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良庆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新闻推荐
1岁11个月男童从17楼意外坠楼受伤令人揪心,父母称—— “只要还有0.1的希望,我们就不放弃”
发生意外的飘窗已用铁丝捆住孩子从17层意外坠楼(红圈处)坐在市一医院1号楼11楼候诊椅上,说起发生在儿子小毅身上的事情,刘女...
南宁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南宁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