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坠入污水池身亡其母状告环卫站和酒友索赔 法院一审判决环卫站担责四成

桂林晚报 2018-09-18 13:19 大字

一年前,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的男子韦某,与两名朋友喝酒后独自回家时,误入江南区环卫站菠萝岭垃圾转运站,掉入3米多深污水池内死亡。后来,韦某的母亲将与其共同饮酒的两名朋友及环卫站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60余万元。近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江南区环卫站担责四成赔偿;两名“酒友”免于担责。对此,韦某的母亲和江南区环卫站当庭表示不服,目前均已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

1、男子凌晨坠入污水池致死

据韦某的母亲谭某陈述,去年8月29日零时20分左右,儿子韦某与其朋友苏某、梁某相约在江南区菠萝岭小学旁边的烧烤摊喝酒。当日凌晨3时20分左右,3人各自离去。途中,韦某不知为何误入江南区环卫站菠萝岭垃圾转运站内,并掉入转运站内污水池中。之后,韦某虽大声呼救,但无人救援,遂于当日凌晨约6时死亡。

谭某认为,菠萝岭垃圾转运站属于江南区环卫站管理,大门可以随意进出,污水井盖未设置任何障碍物和安全提示,也无人监管。而苏某、梁某与韦某喝酒至凌晨,未对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任其独自回家。所以,三被告共同造成了韦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60余万元。

2、环卫站辩称无过错不应担责任

江南区环卫站在庭审中辩称,垃圾转运站是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压缩转运的专用工作场所,工作区域内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转运站内的污水处理池、井盖等各项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设。转运站每天工作时间为凌晨4时起,将收集的垃圾分类、压缩后,污水排入有井盖的污水池,污水满后就将污水抽走。每次清理污水池打开井盖都会在旁边放置安全锥。

事发当日,韦某在垃圾转运站工作时间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垃圾转运站工作区域而导致跌入污水池。当时,工作人员并未看见韦某进入,在垃圾压缩机工作响声、汽车发动机声等嘈杂声中,感觉听到有人呼救就到污水池边查看但未发现有人。为了安全起见及时报警求助,尽到了安全救助义务。所以,环卫站对韦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酒友辩称并无劝酒逼酒行为

与韦某一起饮酒的梁某和苏某在庭审中均辩称,韦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辨识能力,也完全能够预见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其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和后果负责。事发当日,3人相约饮酒属一般的朋友聚会,其间没有劝酒和恶意逼酒的行为。饮酒结束时,韦某意识清醒,行为正常,没有醉酒,更没有出现不能自理需要照顾的情形,故2人在当时情形下不负有照顾、劝解韦某的义务。

2人还辩称,他们与韦某3人经常在一起喝酒,韦某平常酒量能喝4至5瓶啤酒。那天,3人每人喝了4瓶左右,且无逼酒、劝酒情况,饮酒结束时各方都处于精神正常状态。烧烤店老板黄某某在陈述中证实,3人饮酒离开时未发现有什么异常状态。

梁某和苏某称,韦某是掉入垃圾转运站污水池致死的,他们与韦某饮酒的先行行为和韦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4、法院一审判决环卫站担责四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垃圾转运站位于居住人群相对密集的菠萝岭社区,为避免因他人误入等所引发的意外,应负相对于位于人少偏僻区域的垃圾转运站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事实上,垃圾转运站在开启一个危险源的同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确保该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始终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在本案中,受害人韦某不管因何原因进入垃圾转运站并掉入污水池导致死亡,环卫站之不作为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与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而受害人的2名朋友是否与其死亡具有过错与相当因果关系问题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因3人相约一起饮酒属你情我愿的朋友聚会,且在饮酒过程中并不存在劝酒、逼酒等情形,结束时也并无醉酒等现象,故原告诉请他们对韦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江南区环卫站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6万元。

对此,韦某的母亲和江南区环卫站当庭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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