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雨棚惹麻烦 楼上楼下打官司

南国早报 2018-08-22 16:09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张海志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南宁市一对楼上楼下的邻居——黄某和蒋某,却因为两个挡雨棚成了“冤家”。住在楼下的蒋某给自家的两个阳台上安装了挡雨棚,住在楼上的黄某认为,挡雨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还带来了入室盗窃的隐患。两家人为此闹上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蒋某私自安装挡雨棚的行为,增加了噪声对黄某家的影响,损害了黄某的权益,应该予以拆除。

原告:

楼下的挡雨棚太影响生活

黄某家住南宁市沙井大道某小区3楼,楼下是蒋某家。黄某称,2016年7月,蒋某违规在自家房屋两个阳台上搭建挡雨棚。由于蒋某家的挡雨棚就装在他家房屋阳台下方,高楼层业主抛弃的杂物甚至成袋垃圾因此落至挡雨棚上,给楼上的他家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此外,蒋某在挡雨棚外部还安装了防盗网,不法分子极易借助雨棚和防盗网顺势爬至他家阳台,给自己的住所和人身造成安全隐患。

黄某为此多次找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广西某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维权,但均没有结果。去年7月,黄某将蒋某及广西某物业公司一起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蒋某拆除挡雨棚,赔偿他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9800元,并向他赔礼道歉,广西某物业公司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

楼上应该告其他高层住户

对黄某的起诉,蒋某认为自己对黄某没有任何侵害及妨碍行为,也未造成损失。蒋某称安装挡雨棚是经过物业及黄某同意的,当时黄某要求挡雨棚尽量倾斜及下降,他也是按要求安装的,未给黄某造成任何通行、采光、通风等妨碍。而他本人并没有弃置废物或排放有害物,违反规定的是高楼层住户,他们高空抛物是引起该纠纷的主要原因,应追加楼上其他高层住户为共同被告。

同时被告的某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应尽义务。他们已在第一时间告知蒋某违反相关规定,并向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蒋某未整改,他们也没办法。

法院:

拆除私自搭建,恢复原状

主审该案的法官在上门调查后发现,蒋某安装挡雨棚的两个阳台,实际上并非属于他家,而是整栋楼房在建设时两处延伸出的结构板。

法院认为,蒋某私自在非属自己专用的楼栋的结构板上搭建阳台,改变了整栋楼的规划设计,且挡雨棚用于遮风挡雨及遮挡高空落物,在下雨天或有物体从上落下时,客观上增加了噪声对黄某的影响,蒋某搭建阳台的行为确实对黄某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近日,一审法院判决,蒋某拆除挡雨棚,恢复原状,对黄某要求的精神损失费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链接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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