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广西日报 2018-08-21 07:07 大字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由20%降至19%,原有政策规定与《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从今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的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费率均为0.5%。

同时,《通知》还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优化: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本自治区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为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全区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五险”为全区约10万家企业共减负12.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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