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建生产设施、迁出水企、新建建筑均限高…… 大明山“最严保护令”来了

南国早报 2018-07-13 17:16 大字

大明山保护范围示意图。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7月12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大明山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发布会,《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对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龙山自治区级保护区作最严格保护。今后,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村庄、新设采矿权和新扩建饮用水生产场所,也不得设置高杆广告。

1从坡底开始保护

对于大明山的保护范围,《条例》确定为大明山坡底线之上的围合区域,分为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和生态保护地带(大明山坡底线之上除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在坡底线划定时,如果遇到村庄等特殊情况,应当适当调整,最终由大明山总体规划确定,并兼顾大明山保护管理和各方面的实际需要。

《条例》制定前,大明山和龙山两个自然保护区由各自的管理机构分别管理,自然保护区之外实行属地管理。这次立法,打破过去多头管理、分散执法的格局。大明山保护区管理局和龙山管理处将整合成新的、统一的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实现对大明山的整体保护管理。

2禁建生产设施

对大明山自然保护区,《条例》作了最严格保护。按规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均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因科研等需要进入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禁止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得进行砍伐、放牧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对自然保护小区,《条例》规定必须以生态保护为主,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不损害生态系统的生产生活设施改造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禁止引进外来物种。

对生态保护地带(自然保护小区除外),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生态旅游开发,但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范围和规模,并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3水企逐步迁出

在审批程序上,《条例》明确大明山开发项目的立项管理,强化政府对项目的总体把控职责。例如,大明山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在项目类型上,大明山内禁止建设工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目前,大明山周边四县(区)共有13家矿泉水生产企业。除城镇公共供水项目和村民饮用水项目外,大明山内禁止新(扩)建其他饮用水生产场所,已有的饮用水项目的生产场所应当逐步迁出,确需利用大明山水资源进行饮用水生产的,应当将生产场所建设在大明山外。

除了矿泉水开采,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对现有矿业权依法补偿后,要求其限期退出。

4新建建筑限高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加强了生态保护管理的力度,设立了新的保护内容。例如,不得规划布点新的村庄;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5米;生态保护地带内新建建筑不得超过15米,标志性、轮廓式建筑不得超过18米。

此外,旅游景区(点)应当使用新能源车辆运送游客;开展科学、考察、旅游等活动,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设置高杆广告,在实验区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要取得许可;在大明山自然保护区、龙山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核心区及其他国有林地等区域禁止新(改、扩)建坟墓。

《条例》还规定,要建立健全大明山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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