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全面实行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通讯员/戚海军)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从7月1日起,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享”政策。此举将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保障功能,增强互助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相关规定,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产生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等一般诊疗费、自费医疗费用),以及健康体检的费用。
同时,广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用品和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的保健食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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