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拒不还铺面 耍赖耍狠打业主 三名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南宁晚报 2018-06-29 05: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承租方租期满后不退还铺面,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与业主发生口角,进而演变成肢体冲突,导致张某、梁某等4名业主受伤。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曾引发市民关注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王某、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领刑。

×辉公司租赁兴宁区市中心某商厦一楼的铺面从事经营活动。2013年租期满后,业主方张某等人不打算再续租,但×辉公司负责人苏某不肯退铺面,并把铺面换成××雅公司承租。张某等12户业主遂将苏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腾空铺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12户业主胜诉,但苏某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2017年3月,张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某以界线等问题为由没有执行,即使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亦不理会。同年8月3日至4日,法院组织专业测绘人员对涉案的14个商铺进行实地测绘,并书面告知苏某方两天内搬离。其间,苏某出尔反尔不愿意清空铺面,阻挠业主进场装修。法院再次召集双方协商,苏某的代理人承诺自行清空物品。但至8月11日,法院执行人员发现铺面大门紧锁。当天下午,苏某和业主方又发生争执,苏某殴打业主梁某致其脸部受伤流血,并与被告人王某、任某持续追打、围殴在现场的业主林某、张某、谢某。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梁某、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苏某、王某、任某被警方带走。

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王某、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王某、任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苏某与被害人张某、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案件履行了执行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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