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中失窃 与开发商、物业纠缠11年 经过法院调解,这起缠访多年的执行案件终得解决

南宁晚报 2018-06-13 06:5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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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业主认为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力造成,索赔未果后拒交物业费并诉诸法律。之后,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就各自应当履行何种合同义务而产生争执。三方各有理由,不知不觉间过了11年。6月11日,经良庆区法院调解,这一起缠访多年的执行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家中失窃:业主索赔未果后诉诸法律

2003年,南宁某房地产开发商于良庆开发了一个楼盘,该楼盘分有A、B、C、D四个独立小区。2004年,业主陈先生购买了A小区的一套房产。

2007年,陈先生家中失窃,与物业公司、开发商就后者是否履行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确定的安保措施,失主是否应当缴纳物业费等问题发生争议协商无果,进而诉诸法律,陈先生开始踏上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死磕”的漫漫长路。

2008年,经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由开发商承担三项义务:一是将预售合同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协助陈先生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二是开发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A小区出入口设置车辆智能管理系统;三是在A小区建设管道燃气网设施。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某开发商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第一、第三项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确认。但就开发商是否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第二项义务,产生较大争议。

各执己见:业主未能如愿后缠访11年

开发商认为,其已在整个楼盘A、B、C、D四个独立小区的车辆出入口设置了车辆出入管理系统,其他出入口要么是专供行人出入,要么是消防专用通道,不具备车辆出入条件,出于安全考虑完全封闭,所以开发商已经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但陈先生认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整个楼盘四个小区所有15个出入口都应当设置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并实行封闭管理。后物业公司又以业主陈先生拒不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为由,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陈先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三方就各自应当履行何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争执愈演愈烈。因陈先生在争议当中的目的无法实现,便与其他个别业主通过多种方式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死磕”,不知不觉间就过了11年。

精心调解:历经11年纠纷画上休止符

今年春节前,陈先生又向良庆区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第二项义务。特别提出,除A、B、C、D四个小区各已设置的一个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外,要求开发商在A小区剩余3个出入口,以及B、C、D小区的剩余8个出入口设置车辆智能管理系统。今年5月初,良庆区法院执行局工作小组来到A小区,对小区全部出入口进行了现场勘察和图像采集。通过勘察确认,A小区东南西北4个出入口,除西出口为小区唯一车辆出入口,已设置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外,东出口为三层阶梯结构,平时封闭;南出口为街区,仅供行人出入;北出口为消防专用通道,东、南、北3个出口均不具备车辆出入条件。

良庆区法院确认:开发商在小区唯一可供车辆出入口设置了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已经依合同约定和生效判决的规定,履行了义务。陈先生为A小区业主,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范围,仅限于A小区;且生效判决未涉及楼盘其他小区。

陈先生作为A小区业主,代位B、C、D三个小区的全体业主,要求开发商在三个小区设置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判决依据,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函附带现场照片及相关说明的形式答复了陈先生。陈先生自5月22日收到答复至今,既不再向法院提出原先坚持的“强制执行”申请,也不再向院纪检组打电话“举报”。一桩历经11年的纠纷,至此画上一个圆满的休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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