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处理答复 市民状告食药监局 南铁法院首例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

南宁晚报 2018-06-13 06: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陈薪全)昨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建院以来的首例行政案件。消费者阳先生因购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预包装规定的食品,进而向食药监部门投诉要求撤销出卖人经营许可证,食药监部门作出处理答复后,消费者不服而提出行政诉讼。此例案件亦是该院今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以自治区本级、南宁市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后第一个开庭审理的“民告官”案件。

据了解,原告阳先生曾在第三人良庆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西王牌橄榄玉米油食用调和油,因认为涉案商品存在违法情形,向法院起诉提出赔偿请求。2017年1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商品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时认定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尽到查验义务,不属于“明知”,判决该公司不需承担10倍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原告阳先生向南宁市良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一份《关于撤销某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请求撤销给某贸易有限公司发放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月9日,良庆区食药监局作出一份《关于撤销某贸易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的答复函》,对原告申请不予支持。

阳先生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南宁市食药监局作出南食药监复决(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此,阳先生将良庆区食药监局、南宁市食药监局一同告上法庭。

原告阳先生认为,良庆区食药监局的答复回避问题,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并责令重做。

案件受理后,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主办法官认真审阅了案卷。在庭审中,各方诉讼参与人在法官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法官据此确认各方均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之后根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各方参与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充分发表各自看法、进行说理,当事双方陈述完最后意见后,审判长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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