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理疗身亡 责任应如何分担 南宁中院判死者承担六成责任

广西日报 2018-06-06 07:51 大字

■法治一线

本报南宁讯一名27岁的男子因身体不适在南宁市某养生中心做理疗时死亡,死者与养生中心如何承担责任?南宁中院近日审结了该案,死者自担60%的责任,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

据介绍,马某因身体不适,于2016年8月起在亲属陪护下到市某养生中心做理疗,主要是由养生中心经营者赵某对其进行按摩、刮痧,同年9月3日起,马某居住在该养生中心。当年9月4日,赵某对马某使用热敷床垫理疗。当晚9时许,马某说有点头晕,赵某即停止理疗,后发现马某呼吸困难,头部摆动,喉咙有痰,便与马某的弟弟外出购买吸痰器。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人员到达现场确认马某已死亡。

马某亲属、赵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尸解,鉴定意见为马某符合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其理疗过程及事后补救措施,养生中心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故一审判决养生中心赔偿36.6万余元。

养生中心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庭审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时的意见,可认定马某自身患有颅内脑血管疾病导致颅内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自负主要责任。综合酌定由马某自担60%的责任,养生中心承担40%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增大而导致的亚健康问题日渐普遍,养生、美容场馆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各式各样,但其环境卫生、从业人员执业水平高低不齐。法官提醒,群众在做中医保健理疗养生时,要选择正规的养生保健机构,如出现身体不适,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张雪梅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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