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占饮用水水源地养鱼 “钉子户”被强制拆除养殖场

南宁晚报 2018-06-06 07: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尹振中 吴昊)兴宁区五塘镇村民滕某娇等人在西云江水库内私自设置网箱养鱼,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多次要求拆除相关养殖设备,但始终被拒绝……日前,兴宁区法院联合城区公安、交警、城管、环卫等部门,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被执行人滕某娇进行强制执行,将其位于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等予以拆除。

距五塘镇7公里处的西云江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发电、供水等综合利用的中型水库,同时也是南宁市重点饮用水水源地。5月29日,西云江水库管理所向法院请求依法拆除滕某娇位于西云江水库内的养殖网箱等。5月31日,兴宁区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滕某娇送达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搬迁公告,限其自动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滕某娇不愿意履行义务。

为保障本次执行安全,保护环境,兴宁区法院先行对执行对象、执行场地、周边自然环境等进行细致了解、排查摸底,并根据掌握的情况与工作实际要求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行动方案。

6月3日7时许,由多部门组成的执行队伍出发,到达西云江水库防汛指挥中心处。在与主办法官交谈过程中,滕某娇表示将配合法院将养殖场予以拆卸,但是请求给她时间将其饲养的鱼予以装车处理。为了使执行工作损失最小化,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经向执行总指挥部汇报后,执行法官同意其将鱼、鱼苗等财物撤离后再对相应设备予以拆除。对于已经清理出鱼、鱼苗的网箱优先拆除,执行现场拆除与清理同时进行,兼顾执行效率与社会效益。

在清点组的现场监督下,滕某娇将其所有的鱼、鱼苗及生活物品等财物全部撤离现场,拆卸组对养殖网箱及相应设备予以拆除。拆除完毕后,执行法官制作交付笔录,将场地交付西云江水库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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