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桥“2·25”聚众斗殴案宣判 五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被判两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

南宁晚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 费昌祥)今年2月25日23时许,发生在江南区永和桥附近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双方为了一段“社会摇”四步舞的原创“版权”大打出手。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涉案的5名主要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六年不等。

2月25日23时许,在江南区永和桥附近,百余人持械斗殴并致多人受伤。当晚,械斗场面的视频在微信等网络媒体大量转发后,引起社会广大关注,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23日,涉案的第一批共5名被告人(其中包括1名成年人冯某,及4名未成年人方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在江南区法院首次出庭受审。

江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组织人员并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另外4名被告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参与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上述五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聚众斗殴罪。鉴于方某某、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均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应予以从轻处罚。

方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各被告人参与的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造成交通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且该案的视频经网络广泛传播后,对群众社会安全感影响较大,更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秩序,量刑时予以考虑。结合上述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作案情节、年龄及一贯表现情况,对被告人方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某某、廖某某、张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江南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除冯某当庭表示上诉外,其余四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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