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法院动态管理“执行不能”案件
本报南宁讯(记者/李家健)5月25日,自治区高院通报2016年以来“执行不能”案件处理情况。据介绍,我区对法院查证确无财产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俗称“执行不能”案件)采取动态管理措施,以更合理利用司法资源,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
目前,“执行不能”案件约占我区法院结案总数40%。“执行不能”案件只是暂时性终结,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即只要执行条件出现,法院便可重启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5年内,执行法院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及时恢复执行。据统计,每年经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自动提起查询发现财产的案件将近1000件。此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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