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88万元买房定金4年不退还男子因拒执罪被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4年前,吕某打算购买南宁市仙葫大道一处房屋,结果支付88万元定金后,房屋没买成,定金也没退回。23日上午,南宁青秀区法院对卖方黄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吕某看上了黄某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的一处房屋。2014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某将其名下的房屋以4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由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吕某依照约定向黄某支付88万元购房定金。让吕某不曾预料的是,在支付了88万元定金后,黄某一直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其既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返还88万元购房定金。
为了要回已支付的定金,2015年,吕某向南宁仲裁委员会上诉,要求黄某按照合同双倍偿还购房定金。对于房子无法交易的问题,黄某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当时房子产权没有权属争议问题,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诉争房产发生权属争议被查封,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意外事件。
原来,2014年11月26日,黄某的母亲杨某向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由杨某和黄某以及继承人(第三人)共同所有。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查封该房屋(解封时间为2015年7月7日)。
2015年12月28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对吕某与黄某的购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裁决解除吕某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黄某返还定金88万元给吕某,以及仲裁费用7756元,共计887756元。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完毕。
收到裁决书后,黄某仍旧未履行裁决义务,吕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南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受理,确认被告人黄某应向吕某返还定金88万元、仲裁费7756元及负担执行申请费11277.56元,后依法向黄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但在强制执行期间,黄某并未依法履行报告财产等相关法定义务。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黄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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