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年
■本报记者 廖欣
及时公开公示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让诚信者畅通无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如果市民对行政处罚信息在网站公示存有异议,如何提出申请?能否“恢复诚信”?昨日下午,记者从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市信用办)了解到,目前,南宁市正在对“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以下简称公示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公示期限。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向市民提供人性化的申诉渠道,避免“一刀切”。
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限暂定三年
据了解,截至目前,公示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173.85万条,对企业及自然人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约束。
“之前,我们主要进行的是数据采集工作,现阶段则是不断规范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市民可通过信用修复‘还清白\’。”南宁市信用办业务负责人介绍,近期,南宁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不仅对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公示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完善了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这一规定,去年7月31日起,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公示期限满后,公示网站将自动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其中,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均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修复信用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市民黄先生所在的企业因环境噪声污染接受了行政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中。这让他有些着急,也很疑惑:“有没有什么办法进行信用修复?”对此,该业务负责人介绍,根据目前的新规范,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如果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以黄先生为例,如果他所在企业已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缴纳罚款,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相对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查后,确定其属于信用已修复情况,即可向南宁市发改委来函申请撤下公示网站公示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另外,如果市民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可依法依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原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公示信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南宁市发改委来函申请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个人和企业要重视信用记录
该业务负责人提醒,生活中一系列与个人、企业息息相关的日常违章违规行为都会被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会影响到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稍不留神,就会违章违规。对此,广大市民和企业要重视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其中,凡是交通违章、共享单车(汽车)乱停放、信用卡还款逾期、个人信息虚假瞒报、考试作弊、逃票、坑蒙拐骗、城市管理违章等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在企业类,凡是偷税漏税、企业信息虚假瞒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及违反食品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构成严重失信的将列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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