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建厅下发通知 办理公积金业务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南国早报 2018-05-16 16:26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李俭芹)5月14日,自治区住建厅向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发了《自治区住房建设厅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所需身份证明材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5月15日起,公积金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据了解,以往市民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时,身份证复印件都是必备材料之一,但从现在起,不必再准备身份证复印件。通知要求各中心要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件,通过在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告或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或公告栏明示,及时告知办事群众。

那以后公积金中心如何查验办事人员的身份呢?通知规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时,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留存身份信息,纳入业务档案管理,便于重复调取利用。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或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当地人口信息库共享核验手段尽快实现对办事群众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切实减少群众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材料。

相关负责人称,虽然不用带复印件,但是还必须带上身份证原件进行检验,确认身份。该负责人称,在一些办公设备比较先进、已和公安人口信息联网的公积金中心,就像去银行和电信部门办理业务一样,只要一刷身份证件,就可以确认和留存办事群众的身份信息。但有些公积金中心的设备还不够先进,那就由公积金中心自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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