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三无”赠品都可获赔
■以案说法
包林辉孙晓梅
【案件简介】一男子以赠品表面没有其他标示内容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南宁市中院近期审结了该起因赠品引发的纠纷案件。
李某在某百货公司花9.9元购买一支儿童牙刷,并配送赠品小马造型发夹一个。李某认为发夹未标示产品名称、厂家、厂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某百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提出某百货公司退还购物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某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二审法官认为,在本案中,涉案赠品发卡虽未标示生产厂厂名、厂址,但涉案商品及所附赠品均不属于食品、药品,且该赠品并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亦未对消费者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赠品本身标示的瑕疵,不属于可赔偿的情况。
本案中,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后,没有举证证实涉案产品上的赠品造成其损害,故李某以某百货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构成欺诈,请求某百货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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