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公布价格违法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杜蔚涛
案例1
物业公司违约上调物业费被叫停
2018年1月22日以来,南宁某住宅项目二期业主通过多种渠道向多个部门集中投诉,该项目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要求二期业主签署补充协议,同意物业服务费标准从原购房合同(2016年签订)约定的1.65元/月·平方米上调至2.50元/月·平方米,否则不予交房。
2018年1月26日下午,由南宁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住房局、五象新区管委会、良庆区等部门对项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了联合约谈,明确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原购房合同约定,按期交房。约谈后,开发商当天晚上向业主发出通告,作出“取消上调二期住宅物业费标准、立即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承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才能执行,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以强制手段或附加条件逼迫业主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案例2
违规提高标准多收救援费
2018年2月,广东商人罗先生投诉反映其公司小货车在汕昆高速公路广西路段上因发生车辆故障,在施救中被某道路救援公司收取高额拖车费。
经查,广东商人罗先生公司的小货车出故障的地点两次均发生在汕昆高速广西境内同一路段,该路段主要由贺州市某交通救援公司负责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该救援公司根据自行制定的《普通道路交通事故拯救、清障作业收费标准》,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和2018年2月26日向罗先生公司的小货车进行两次施救,收取1350元和1500元救援作业费,两次实际收费共计2850元。
经调查核实,该救援公司的收费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多收费金额共计1938元(两次应收救援作业费共计912元)。自治区物价局已责令该救援公司改正其违规收费行为,并将多收费金额如数退还缴费者。为了杜绝道路车辆救援服务企业乱收费问题的发生,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自治区物价局已启动修订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案例3
楼盘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2016年11月29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物价局对贵港市某在售楼盘进行了检查。经查,该楼盘在小区基本情况说明中,未对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三项内容进行公示,且在售373套房源缺少对申报价格、销售单价两项内容的公示。自治区物价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并对该楼盘开发商作出罚款11.3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一高校擅自收取空调租赁费
2017年9月,一些学生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某高校发布通知,准备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450-600元/年空调租赁费。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学生宿舍空调租赁费一事,因院方改造住宿条件,新安装空调设置,有收费计划,实际收费未执行。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规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应向自治区物价局完成收费申报手续,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复文件,依法合规收费。在住宿费之外,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空调配套费,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院方立即整改,之前的收费通知予以取消。如因安装空调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需要提高住宿费标准,应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案例5
电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超标收费
群众举报南宁市金湖路金源CBD写字楼一带电动车停放保管点违反晚上20:00后才能按2元/辆·次收费的规定,从晚上19:00开始按2元/辆·次收费。
物价部门对该区域电动车保管点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查实上述举报行为,物价部门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承包经营公司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南宁市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费标准为:白天时段(7时至20时(含))1元/辆·次;夜间时段(20时至次日7时(含))2元/辆·次。
案例6
开发商不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调查
有市民向南宁市物价局反映其在某楼盘购房时,合同签订的销售价格超过开发商在南宁市房产局备案价,导致合同无法备案。
南宁市物价局依法进行调查时,该楼盘开发商不按规定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经物价部门责令整改后,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提供检查要求的相关材料,被处以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须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案例7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收费
2018年2月,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宁市兴宁区某民办中学2016年秋季学期、2017年春季学期涉嫌提高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查实,该学校在2016年秋季学期、2017年春季学期,分别按1800元/生·学期和20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取小学学费和初中学费,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小学学费1200元/生·学期、初中学费1400元/生·学期的标准。物价部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取的145.74万元学费,拟并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程序处理中。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中小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中小学学费按学期收取。
案例8
多胞胎孕妇做B超检查被按胎数计费
据据消费者投诉,某医疗机构在双胞胎及多胞胎孕妇进行产前B超常规检查时,按胎儿数量计收B超费用,双胞胎收2次,三胞胎收3次,向孕妇多收B超检查费用的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的规定,超声B超检查以“各部位一般B超检查”分类,按“次”作为计价单位。产科的胎儿检查一次,计收一次费用,无论多少胎均计收一次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缴费者。
案例9
物业公司重复收取电梯维护费
2017年7月,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以外又另收取电梯维护费。经南宁市物价部门调查核实,该小区属于2017年新交付使用物业,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费中已包含了电梯维护费,该小区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加收电梯维护费,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物价部门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3.783万元电梯维护费全部清退给业主。
案例10
市政道路停车泊位
不按价格公示标准收费
2017年10月以来,群众陆续反映南宁市五象湖公园门前、五一路和亭洪路一带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点不按收费公示的标准进行收费。
经物价部门调查核实,南宁市秋月路五象湖公园门前和五一路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点收费员确实存在不按收费公示的标准收费和不执行15分钟免费停放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管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规定,三类区域,计费方式为人工计费的,停放15分钟后,前4个小时5.0元/辆,4个小时之后每小时加收1元;二类区域一级道路,停放15分钟后,前2小时1.0元/辆·15分钟,2小时后1.5元/辆·15分钟;一类区域一级道路,停放15分钟后,前2小时1.5元/辆·15分钟,2小时后2元/辆·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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