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驴被盗撞伤人 车主被诉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车主不是驾驶人,不需为此担责

南宁晚报 2018-05-04 06: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黄雅静)小电驴停在路边因没上锁被盗,小偷骑车逃离途中,撞伤人后弃车逃逸。伤者将电动车车主刘某强告上法庭。那么,刘某强到底该不该赔?日前,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这辆白色的肇事小电驴的车牌号为“南宁B69××”,登记在刘某强名下。去年7月19日,刘某强将这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没有上锁。当日19时48分左右,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在电动车旁边徘徊,并发现了这辆没有上锁的电动车。随后,他在没有插入钥匙的情况下将电动车开走。当车主刘某强发现车子被盗并追出时,已经赶不上了,刘某强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他意外的是,不久之后,刘某强居然收到了一份起诉书。

原来,当晚8时许,就在电动车被盗走后的10余分钟,小偷由于慌张之下开快车,在南梧路撞上了正在前边停电动车的韦某父子。发现惹祸了,小偷当即弃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韦某父子受伤及电动车损坏。由于该路段没有监控视频录像,因此没能确认肇事者的身份,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事发后,韦某的儿子小韦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腓骨上段骨折,并为此花费了600余元医药费。

为了向肇事者追责,他们通过车牌号查找到刘某强,并将他起诉到兴宁区法院。小韦以被刘某强的电动车撞伤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刘某强则以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能证明与韦某父子发生碰撞的电动车车主是刘某强,但因驾驶人撞人后逃逸,无法仅凭此事故证明认定刘某强就是事发时的电动车驾驶人。此外,刘某强提交的视频录像能够证明事发当日19时48分左右,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一辆白色的电动车旁边徘徊,后在未插入钥匙的情况下将电动车开走,随后一男子及一女子追出,一男子骑电动车追出大路的事实。该视频录像与报警回执、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载明的失窃时间、电动车颜色、报警人信息等细节相吻合,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已经丢失的事实。刘某强将未上锁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确实存在看管不力的过错,但该过错与小韦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强无须对小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建议,小韦及家属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待案件侦破,找到实际侵权行为人后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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