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狗扑 一怒之下诉至法庭 法院认为,狗主人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应赔偿受害人医疗费
南宁市民崔某欲乘坐电梯,在电梯门开后,肖某牵的狗突然向他扑了过来。崔某受到惊吓导致身体不适,于是将肖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目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肖某赔偿崔某医疗费411.62元。
电梯门刚打开 一只大狗扑上来
2016年5月30日19时许,肖某从西乡塘区世贸西城×栋25楼牵狗出来,乘坐电梯上楼顶天台。当电梯到达时,肖某牵的大狗在门开后突然扑向正在等候电梯的崔某,吓得崔某往后连退多步,肖某随即将大狗拉回。之后崔某在电梯门处扶墙休息多时,并称其被大狗惊吓,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
经当地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后,崔某称身体不适于当晚前往医院就诊并检查身体,在各项检查均无异常后,崔某离院回家,因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为411.62元。
一审法院查明,肖某所牵的涉案宠物狗属于大型犬类。崔某称因受到大狗惊吓而致身体受到损害,但根据其提交的病历,并不能证明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更不能证明损害与肖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崔某要求肖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犬只没带嘴套 主人安全措施不到位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肖某赔偿医药费420元、护工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和误工费300元,合计182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饲养动物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肖某牵引的狗虽然并未与崔某的身体产生直接接触,但该事件与崔某到医院检查治疗有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肖某牵引的狗在事发当时是否对崔某有现实的危险,并足以使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
由于动物的行为存在不可预知性,犬类动物存在一定的攻击性以及传染疫病的危险。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肖某虽然已使用犬绳牵引宠物狗,但由于电梯间属于狭小空间,其未按条例的规定进一步采取安全措施。
崔某确受惊吓 狗主人有责任赔偿
法院认为,从该宠物狗的体型和重量来看,会让对犬类动物有畏惧心理的人产生紧张情绪,结合崔某事发时反应出的身体状态,故法院认定崔某在当日事发2小时后到医院医疗就诊的行为是因受肖某所牵的狗惊吓所致,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肖某作为该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对崔某花费的医疗费411.62元承担赔偿责任。
但崔某在医院就诊时并不属于无法自理或生活需要特殊照顾的患者,身体健康和精神并未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加上崔某就医时间为晚上,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当时须从事工作,并因误工减少收入,因此崔某诉请护工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300元,中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目前我国养狗现象非常普遍,狗伤人或者吓人事件屡屡出现。为此,法官提醒养犬人要为养殖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希望各位爱狗人士提高自身素质,文明养狗。路人遇到狗时也不要挑逗或攻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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