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他败诉,快看看为什么

当代生活报 2018-04-26 14:50 大字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孙晓梅

本报讯 男子李某购买牙膏获赠一发夹,而发夹是“三无”产品。李某以欺诈为由,要求商家退还9.9元货款,并赔偿500元。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某百货公司要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给李某。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不构成欺诈,驳回李某的诉求,这是咋回事呢?

2015年4月8日,李某在南宁市某百货公司,花9.9元购买一支“三笑雪酷精灵儿童牙刷”,该款牙膏附赠小马造型发夹一个。该发夹表面没有其他标示内容。李某认为该赠品发夹未标示产品名称、厂家、厂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欺诈。遂将南宁市某百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某百货公司退还购物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百货公司销售的产品附带的赠品没有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李某诉求合理,判决某百货公司向李某退还货款9.9元,李某将所购的“三笑雪酷精灵儿童牙刷”及赠品退回某百货公司,某百货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500元。某百货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院认为,该赠品发卡虽未标示生产厂厂名、厂址,但牙膏及所附赠品发夹均不属于食品、药品,且该赠品并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亦未对消费者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赠品本身标示的瑕疵,不属于可赔偿的情况。李某购买该产品后,没有举证证实牙膏上的赠品造成其损害,故李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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