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元儿童牙刷赠发夹惹官司

南国早报 2018-04-25 16:12 大字

南宁讯 一男子购买牙刷获赠发夹,发现发夹表面没有其他标示内容,便以赠品是“三无”产品为由,要求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近日,南宁市中院审结了该起因赠品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5年4月8日,李某在某百货公司花9.9元购买一支“三笑雪酷精灵儿童牙刷”,并配送赠品小马造型发夹一个。李某认为,发夹未标示产品名称、厂家、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故诉至法院,提出某百货公司退还购物货款9.9元,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某百货公司销售的产品附带的赠品没有标示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某百货公司向李某退还货款9.9元,李某将所购的“三笑雪酷精灵儿童牙刷”及赠品退回某百货公司,某百货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500元。

某百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认为,涉案赠品发夹虽未标示生产厂厂名、厂址,但涉案商品及所附赠品均不属于食品、药品,且该赠品并未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亦未对消费者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因此,赠品本身标示的瑕疵,不属于可赔偿的情况。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后,没有举证证实涉案产品上的赠品造成其损害,故李某以某百货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构成欺诈,请求某百货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包林辉 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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