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性服务后 强行转走9000元

南国早报 2018-04-16 16:20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蒋文跃)因提供性服务问题发生纠纷,男子谢某的手机被对方夺走,强行转走9000元。日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男子曹某、江某犯敲诈勒索罪。

2017年7月29日,谢某与男子曹某通过网络聊天谈好性服务,价格为1000元。之后,曹某找来男子江某给谢某提供服务。交易完成后,谢某给了800元。曹某随后也进入房间,说由他再给谢某提供一次性服务。谢某不同意,曹某一把抢过谢某的手机,逼问出微信和支付宝的密码后,强行转走9000元。

几天后,曹某和江某先后被兴宁警方抓获。曹某称,他在宾馆未对谢某使用暴力,决定多要被害人8000元,是抓住了对方顾忌隐私而不敢报警的心理。事后,他与江某平分了9800元。归案后,曹某退赔谢某8000元,获取谢某的谅解。兴宁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今年1月以涉嫌抢劫罪对曹某和江某提起公诉。

案件庭审时,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曹某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并没有丧失自由意志,生命、人身并不会遭受侵害,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江某辩护人提出,江某在本案中所收取的800元服务费,为被害人自愿支付,强行转走9000元为曹某一人所为,与自己无关。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江某在本案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故意,故曹某、江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曹某、江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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