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正式启动,助力消费者维权 媒体监督团将调查投诉较集中楼盘
南宁楼盘红黑榜投票平台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媒体监督团代表共同宣誓 本报记者 程勇可摄
本报讯(记者 高宇峰)房地产消费需要阳光、发生消费纠纷时要懂得维权……3月5日,由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完美地产》、南宁晚报共同主办的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暨“品质房企联盟”活动月正式启动。本次活动联合南宁新闻网、ZAKER南宁、今日头条、楼盘网、网易房产、搜狐焦点南宁站、凤凰网房产南宁站、新浪广西、南宁圈、一点资讯、时空网、第五城传媒等多家权威媒体组成媒体监督团,将助力消费者维护购房合法权益。
在启动仪式上,各大媒体代表宣誓,承诺以专业态度和敬业精神对待每一篇报道,正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同时,主办方就本次活动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在活动周期里,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将以电视节目、报纸专题、网站专题页面、官方微信推文等追踪报导形式关注本次活动。
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推出了“3·15南宁楼盘红黑榜”票选活动,让广大业主和购房者共同参与,投出自己心中的红黑榜楼盘。媒体监督团将调查投诉较集中楼盘,对票选楼盘进行实地调研、深度报道,为消费者呈现品质真相,曝光不良房企。
本次媒体调查行动,也将邀请土木工程、材料、验房师等资深专家组成验房团,筛选多家房企品牌楼盘,进行楼盘品质大求真。而验房专家团采用明察暗访、客观考察、实地验证等方式,验证调查南宁楼盘质量现状,从工程、材料、精准质量、户型设计、社区配套、园林绿化、物业服务等全面验证房屋品质。
哪些楼盘上了红榜?哪些楼盘进了黑榜?媒体监督团又将到哪些楼盘进行实地调研?本次“3·15南宁楼盘红黑榜”票选结果及调研报告将在广西电视台新闻频道《完美地产》、南宁晚报,以及各合作媒体平台陆续发布、持续曝光。票选活动截至3月15日,目前投票正火热进行中。
●2018广西“3·15”阳光房企行动全新升级
权威升级:部门联动,侵权行为有效解决。
平台升级:主流新闻媒体聚焦,深度挖掘楼市交易乱象。
媒体矩阵:打造媒体监督矩阵,360°权威发布。
求真窗口:全城关注、全民投票参与,站在购房者角度挖掘房屋品质真相。
权威报道:《新闻在线》《经济新观察》《海岸线》《南宁晚报》《完美地产》进行新闻报道和专题报道。
●“6大行动”助你购房维权
行动1:启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投票。在微信上开通全民参与楼盘红黑榜投票平台。
行动2:媒体监督验房团实地调查。从购房者角度挖掘房屋品质真相。
行动3:对存在的问题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行动4:开通热线:0771—5530111。工商部门将派专业人员在指定时间(另行公布)到《南宁晚报》进行市民电话接听解答。
行动5:拍摄公益节目给购房者支招。
行动6:协助业主与房企形成有效的对话和沟通桥梁,助力消费者购房权益。
●“3·15南宁楼盘红黑榜”投票
1.扫码参与投票,选出你心目中的红黑榜楼盘
2.直接点击进入投票页面进行投票(http://125779.top)
■新闻延伸
拒退订金、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口头承诺不兑现、逾期交房
去年南宁房地产投诉日均至少1起
本报讯(记者 高宇峰)平均下来,南宁市每天至少发生一起房地产投诉。昨日记者了解到,2017年度,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接到房产消费投诉共410起,拒退订金、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口头承诺不兑现、逾期交房成了主要投诉纠纷。
数据说话
逾期交房62起,占15.1%
拒退订金(或定金)143起,占34.9%
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92起,占22.4%
口头承诺不兑现87起,占21.2%
其他问题26起,占6.4%
不着急,了解清楚再交钱
2017年6月,刘女士在南宁市某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5万元定金。当时,开发商承诺此房可以看到湖景。但支付定金后,商家拒不承认曾经做过如此承诺,刘女士认为商家存在误导消费行为,故请求撤销合同,退回定金。
工商提醒:首先,不要急着交定金,要先让开发商将口头承诺写到书面合同中。其次是注意自己交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开发商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开发商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协商解决并要求开发商退款。
不轻信,慎重对待口头承诺
2017年2月,王女士在南宁购房,某开发商承诺为王女士办理好购房首付分期手续。于是,王女士交付了定金58000元。没想到,之后开发商通知称王女士的首付分期申请材料没能通过资质审核,不能使用首付分期的方式购房,并拒绝履行承诺。
工商提醒: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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