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 村汉获刑两年》后续 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南国今报 2018-03-02 16:13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蒋文跃)南宁市邕宁区男子黄某发持刀在村内小卖部割同村男子颈部,邕宁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两年。邕宁区检察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起抗诉(相关报道详见2017年9月27日今报14版)。近日,南宁市中院对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黄某发的行为不适用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规定,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

2017年1月27日晚7时许,黄某发酒后听到其哥哥说起与同村村民黄某的矛盾时,异常气愤,从家里拿出一把刀要去杀死黄某。黄某发去到邕宁区新江镇某村广场,发现黄某在广场小卖部内打牌,便走到黄某的后面,左手抱住黄某的头部,右手持刀割对方喉咙。黄某受到侵犯时回头察看情况,避开喉咙要害,致使黄某发故意杀人行为未得逞,仅伤到黄某右侧颈部。经鉴定,黄某颈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邕宁区法院认为,黄某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黄某发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发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量刑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审查一审判决书后,邕宁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黄某发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一审判决违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对黄某发的量刑明显不当等理由提起抗诉。南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发因其家人与被害人黄某之间存在矛盾,酒后心生不平,为报复和泄愤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犯罪动机卑劣。黄某发使用一把刀刃长约50厘米长刀,趁被害人不备而实施割颈行为。在被害人抵抗、周围群众合力阻止情况下,仍挣脱阻拦继续追砍,足见其杀人决心坚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黄某发选择作案的场所是人员众多的本村广场小卖部内,属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其犯罪行为明显不属情节较轻情形。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发犯罪情节较轻,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其量刑畸轻。一审判决认定黄某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最终,该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发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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