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伯移开水塘围栏 3岁侄子落水溺亡 法院判决大伯担责三成
大伯为救误落水塘的家狗而拆开护栏施救,过后没有及时将拆开的护栏修复。不料仅事隔两天,其年仅3岁多的侄子却因此落入水塘溺亡。对此,孩子生母凌妹将大伯李军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多元。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李军赔偿8.6万多元。该案宣判后,李军当庭不服并已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
悲剧:3岁男童不慎误落水塘溺亡
该案中原告凌妹的丈夫李伟是被告李军的亲弟弟,两兄弟均居住在江南区吴圩镇那备村那备坡一家围墙范围内,该围墙范围内原来挖有一张占地0.1亩的小水塘用来养鱼。
凌妹与丈夫李伟结婚仅一年半,丈夫李伟就因病去世,凌妹决定将年幼的儿子小辉交由爷爷、奶奶携带抚养,自己去广东务工挣钱养育儿子。
去年3月17日上午,李军发现自己养的看家狗被人下毒后误落水塘挣扎,他就把小水塘的塑料栏杆拨开,进入水塘将狗抱上来抢救。之后,他又到小水塘将旁边已设立多年的拦网全部拆除。
不料仅事隔两天,悲剧就发生了。3月19日下午5时许,爷爷、奶奶发现刚才还在身边玩耍的孙子小辉不见了,后来发现其已坠落小水塘溺水身亡。事情发生后,全家人都认为此事是李军拆除小水塘旁边的拦网引起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他不仅对此不闻不问,对凌妹连一句安慰和道歉的话都没有。痛失爱子,凌妹一纸诉状将李军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多元。
辩述:监护人没尽到监护责任所致
庭审中,李军辩称,其所居住的宅基地属其父母及兄弟三家共有,事发前,他当时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狗而拆开栏杆,更何况他虽住在事发地点范围内,但并没有使用和管理鱼塘,围栏是否存在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李军在庭审中还认为,造成小辉溺亡的原因,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他辩称,弟媳外出打工后,将小辉交给爷爷奶奶抚养,但两位老人年事已高,行动和辨别能力不足,对小辉的看管力不从心。
此外,李军还认为,即便鱼塘没有栏杆,若小辉发生溺水后及时发现仍可抢救,但因长时间脱离监护没有发现而最终导致死亡,监护人没有监护到位是事发的直接原因,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判决:被告因侵权承担30%赔偿金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军于事故发生前将水塘围栏拆除,在明知该区域内有未成年人居住生活的情况下,并未及时进行维护和复建,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受害人小辉自此进入水塘范围并发生溺亡,故被告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和相当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凌妹是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受害人小辉的爷爷奶奶接受凌妹委托后,在携带抚养受害人的过程中,在明知所居住区域的鱼塘围挡设施已被拆除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善后措施或相应提高注意义务的程度,致使受害人至水塘边玩耍并溺水而亡,亦存在过错。
本案中,监护人未妥当履行监护职责,明显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规,应减轻侵权人李军7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前文认定的原告各项物质性损失按标准计算共计23.8万多元,判决被告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应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7.1万多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计8.6万多元。
据了解,该案宣判后,李军当庭不服并已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审理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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