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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烟花爆竹随意摆卖 两店铺老板被行政拘留

南宁晚报 2018-02-08 08: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韦荣)临近春节,烟花爆竹成为“极具商机”的商品,但其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手续进行报备审批。2月6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湖派出所了解到,因为没有经过审批就私自销售烟花爆竹,两家店铺的经营者被处以行政拘留。

违法人员刘某、刘某某分别经营一家便利店和一家小超市。快过年了,他们都看到了销售烟花爆竹的商机,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烟花爆竹,而是通过商贩上门兜售的方式进货,属于“三无”产品;并且在销售的过程中,两人都没有采取有效的消防防护措施,将烟花爆竹随意摆放在货架上。2月5日,西湖派出所民警在现场进行查处时,还有顾客拿着点燃的香烟在店铺里走进走出,离摆放烟花爆竹的货架很近,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目前,高新警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已对刘某和刘某某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西湖派出所副所长刘庆芸表示,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方可进行;市民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的、政府指定的销售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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